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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征〔2013〕3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潘祖荫故居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南石子街7号(平江局平江南石子街7号四进西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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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征2013〕5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环快速路西延高新区段(横塘街道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站头上: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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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3]24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规划上林路西、虎阜路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0月12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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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3]24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虎阜路南北两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0月12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ov.cn)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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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3]279号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保障房13号地块(计家岸、南海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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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4]27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苏州市保障性住房13号地块(计家岸、南海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0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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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4]93号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横塘老镇改造(二期)“工贸、玻璃厂及西街北文化路东(部分)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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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2〕17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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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2〕198号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金阊区新兴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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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第48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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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有效投入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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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有效投入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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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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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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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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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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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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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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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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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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