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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澄阳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林巷街”地名命名的函》(相澄办〔2021〕16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澄阳街道花海家园西侧,起点为蠡塘河路,止点为花海家园北侧规划道路(未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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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澄阳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娄北路”地名命名的函》(相澄办〔2024〕64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澄阳街道上高路东,起点为苏站路向东延伸段(未命名)、止点为苏城大道的道路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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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澄阳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众泾水岸花园”地名命名的函》(相澄办〔2021〕15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在相城区澄阳街道王家桥港(河道,未命名、水利部门指称名称,下同)以东、规划用地以南、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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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澄阳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新福路地名调整的函》(相澄办〔2020〕45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澄阳街道区域内的“新福路”指称道路的起点调整为章港河(未命名、俗称,下同)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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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安康路”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3〕7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荷华四季雅苑北侧,起点为永方路、止点为苏埭路的道路命名为“安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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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绣谷路”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2〕12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黄蠡路南,起点为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东侧新建道路(未命名,地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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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绣谷路”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2〕12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黄蠡路南,起点为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东侧新建道路(未命名,地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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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窑塘街”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3〕10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荷华四季雅苑西侧,起点为兴旺路、止点为安元路向西延伸段(未命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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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永志街”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2〕9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花苑西侧,起点为春申湖西路,止点为濮埂街的道路命名为“永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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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黄桥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永志街”地名命名的函》(相黄办呈〔2022〕9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花苑西侧,起点为春申湖西路,止点为濮埂街的道路命名为“永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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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南天成路”地名调整的函》(相元办呈〔2021〕19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区域内的“南天成路”指称道路止点调整为漕湖街道广济北路。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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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果园新村”地名调整的函》(望政发〔2020〕81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果园新村”指称住宅区的地名范围调整为:相城区望亭镇仕莫泾(未命名、《望亭镇志》指称名称,下同)东侧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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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望亭镇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太阳路”地名调整的函》(望政发〔2019〕52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跨相城区澄阳街道、元和街道、黄桥街道、黄埭镇以及望亭镇区域的“太阳路”指称道路的起止点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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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洋端路”地名命名的函》(渭政呈〔2023〕6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渭塘镇524国道西,起点为渭中路、止点为珍珠湖路的道路命名为“洋端路”。 地名汉语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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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阳澄湖镇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撑岸路”地名命名的函》(澄政呈〔2024〕12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狮泾港(河道,未命名、水利部门指称名称)北,起点为阳澄湖、止点为澄中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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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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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2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苏府〔2008〕7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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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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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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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快我市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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