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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阅麓雅园”地名命名的函》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在虎丘区东渚街道规划道路(未命名、地名规划方案名“陈家庄街”)以东、弘景路以南、华佗路以西、逢春路以北,四角塘河(未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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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海纳(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阅川华庭”地名命名的函》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科营路以东、青澄路以南、九七港(未命名,水利部门指称名称)以西、澄湾路以北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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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星湖苏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悦泽璟庭”地名命名的函》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在吴中区太湖街道泽山路东侧绿地以东、新建道路(位于五湖路南,未命名、地名规划方案名“景周东街”,下同)南侧绿地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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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旅(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燕归堂前花园”地名命名的函》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在吴中区东山镇三涧村港(河道,未命名、河长制公示牌指称名称)规划改道线(未命名)东侧绿地及规划用地以东、规划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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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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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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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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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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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文广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城管局、房管局制定的《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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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全市稻麦生产面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稻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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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此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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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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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过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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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已经十二届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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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农家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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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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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0年8月10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苏府办〔2008〕210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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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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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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