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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委员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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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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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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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公益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苏州慈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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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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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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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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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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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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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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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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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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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2023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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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委办发〔2019〕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苏新汽工办〔2022〕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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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券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全市创新工作第25次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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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复核、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及社会公示,现决定对部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予以撤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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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 ? 2023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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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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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苏州市有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2号)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六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79号)、《关于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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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及所辖娄葑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9〕7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等四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8〕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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